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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025-06-12 09:02  

汉职院发〔2025〕4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2018年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0年第47号令)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 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设立,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和检查。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指导下,坚持“审计、规范、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推 动学院改革和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院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 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室为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开展学院内部 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院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 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 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 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 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 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和继 续教育,每年应保证一定时间的培训、进修或学习,学院应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陕西省、 汉中市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 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审计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 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 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 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进行审计。

(四) 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 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 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 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 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 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以及办学、 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 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审计。

(九) 对学院及所属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 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 协助查处学院及所属单位管辖范围内违法行为和 案件。

(十一)完成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室应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 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室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 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 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门可建 立审计实时监督系统,实施联网审计。

(五)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 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八) 参加本部门、学院的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九)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提出整改要求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审计室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 部审计结果经本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审计室应当协助本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在审计工作中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学院应给予表彰。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 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 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实施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室根据学院的发展目标和中心任务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 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室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证明材料须经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审计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 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 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 定。

第三十条 审计室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 审计事项作出评价, 出具审计报告,对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需要依法处理 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经本部门、学 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及 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室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审计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审计室可以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内部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整改工作。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室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经学院 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八条 审计室应加强与学院纪检、督查、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以及有关决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 资料和证明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 查的。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九)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其他审计制度的制定要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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