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审计监督与教育监管贯通协同形成合力,提升监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 、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安排部署,加强审计监督与教育监管工作的协同配合,提升监督效能,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规范教育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的作用,以及教育监管在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等方面的职能,通过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坚持科学规范,共同推动教育领域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坚决扛起审计监督与教育监管的政治责任,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审计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与传递,定期相互通报教育领域的监督工作计划、监督检查结果、审计问题线索和处理结果以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双方及时了解教育领域监督动态,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为协同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二)沟通协调机制
各级审计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双方加强日常沟通联络。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分析我省教育领域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有效破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报交流情况,安排部署工作任务,交流工作经验做法,促进双方工作有效衔接与配合。
(三)协同联动机制
1.制定监督计划。各级审计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作部署,结合教育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风险防控重点,共同研究制定年度联合监督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监督对象、范围、内容、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等,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2.开展监督检查。对于重大教育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教育项目建设、教育资金管理使用等关键领域和环节,结合专项审计、 专项检查等工作,双方可组织联合监督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和行业监管职能,实现监督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3.加强案件线索移送与协查。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如审计机关发现教育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行为的问题线索,在按程序移送同级主管教育部门处理后,教育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查处理情况;教育部门发现教育机构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方面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及时通报同级审计机关。
(四)结果运用机制
1.通报监督结果。对于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 典型性的问题,根据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可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督促相关单位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发挥警示作用,推动教育系统整体规范运行。
2.及时跟踪问题整改。建立问题整改跟踪机制,双方及时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要求被监督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定期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虚假整改的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3.监督成果共享。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处罚结果,双方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避免重复检查和处理,减轻被监督对象负担,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三 、保障措施
(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审计机关和教育部门分别明确1名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协同工作,同时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具体事项,推动双方协同监督机制落实到位。
(二)程序合法合规。各级审计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教育领域监督和问题线索移送等工作时,要确保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三)强化保密管理。监督协同工作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在工作协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相关宣传报道、稿件和资料应当经双方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