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专项支出项目管理,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保障资金安全合规、专款专用,防范资金运行风险,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 2018 年第 11 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0年第47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支出项目,是指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资金的项目,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项目和学院立项的专项项目。主要涵盖专业建设、人才引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基建修缮、实训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专项业务等各类专项经费项目。
第三条 专项支出项目审计目标为核查专项资金真实性、合 法性、完整性,监督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流程合规,核实账 实相符、绩效达标,核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防范和纠正挤占、 挪用、截留、套取、串用专项资金等违规问题。
第四条 专项支出项目审计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监督全流程审计监督,做到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审计监督与绩效评价相结合、问题查处与闭环整改相结合,规范学院财经运行秩序,防范化解经济管理风险。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审计对象
第五条 专项支出项目审计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包含项目谋划立项、预算编制、 内控与审批流程、采购与招标管理、合同管理、经费支出使用、资产验收登记、工程竣工结算、项目结项验收、结余资金处置等全部业务环节。
第六条 审计对象包括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负责人以及计财、国资、后勤等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审计资金范围涵盖全部用于专项支出项目的资金, 包括财政拨款、上级专项补助、债券资金、学院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纳入专项管理的资金。
第八条 根据专项支出项目分类实施差异化审计监督:
(一)常年项目:重点审计预算执行一致性、资金使用合规性、 内控执行有效性及年度绩效达成情况;
(二)新增项目:重点审计立项论证充分性、审批程序合规性、预算编制科学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和资金使用合规性;
(三)延续项目:重点审计资金跨年结转管理、项目实施进度与预算匹配度、阶段性绩效完成情况及上期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重点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与预算审计
(一)项目立项依据充分、审批流程合规,无虚假立项、 重复申报等情况;
(二)预算编制科学精准、贴合项目实际,测算依据充分、 额度配置合理,预算审批程序规范,无虚列预算、高估冒算、 拆分金额规避限额等情形;
(三)预算调整、用途变更严格履行学院规定审批程序, 无擅自变更预算、违规变更资金使用方向等行为,重点核查调 整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及绩效影响等;
(四)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无长期滞留、沉淀 闲置、低效占用的情况。
第十条 内控与资金管理审计
(一)专项支出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暂行办法》《经济合同管理 办法》《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按照“ 三重一大” 管理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分级审批、不相容岗位分离健全有效;
(二)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合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管理规范;
(三)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等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严控现金支付;
(四)结余资金按规定及时上缴或经批准结转使用,无违规结转、滞留、私分处置等问题。
第十一条 采购招标与合同审计
(一)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及学院采购管理制度,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 比价等程序合规,无化整为零、拆分采购、规避招标、虚假采购等违 规行为;
(二)合同签订主体合法、权责条款清晰、审批流程完整, 符合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三)严格执行先合同后支付原则,无无合同付款、超合 同范围付款、提前超额支付尾款等情形;
(四)合同变更、补充、现场签证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变更实行集体研判。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合规性审计
(一)支出范围、用途与项目批复一致,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管理要求,无挤占、挪用、截留、套取、串用项目资金等违 规行为;
(二)原始票据真实合法、附件齐全,报销流程规范完备;
(三)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咨询费等严格 执行开支标准与发放规范,无超标准列支、虚列支出、公款私用、违规发放报酬等行为;
(四)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严禁列支与项 目无关的费用,严禁依托专项资金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 确保有限资金用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等核心业务;
(五)严禁违规转嫁支出、交叉列支、拆分项目规避政府 采购监管与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进度与实施管控审计
(一)项目按计划实施、按期结题完工,不得无正当理由 拖延进度、暂缓实施或虚假结题完工;
(二)项目变更、概算调整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不随意增 加项目或超概算支出。
第十四条 验收管理与结项审计
(一)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后及时验收登记入账, 资产台账清晰,无账外资产和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得到规 范管理;
(二)基建、修缮类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完整,工程量核算、取费计价合规,无高估冒算、重复计费、虚假结算等问 题;
(三)项目验收、结项审计程序合规,项目全过程资料按学院档案管理规定规范归档。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审计
(一)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科学合理、可量化、可考核;
(二)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规范开展,评价结果真实有效;
(三)项目实际产出与育人成效、建设目标、产出指标按期完成,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四)资金使用效率、社会效益达标,杜绝低效、无效、 重复投入;
(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审计报告及整改台账。
第四章 审计方式与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结合项目类型、预算规模、风险等级,采取以下审计方式:
(一)按覆盖范围:全面审计、抽样专项审计;
(二)按实施阶段: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
(三)按组织方式:国家审计、 内部审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
所有基建、修缮及大型实训建设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必审, 重大高风险项目可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室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学院年度重点工作等, 编制年度专项支出项目审计计划,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支出项目审计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审计立项。确定审计项目、组建审计小组,提前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资料报送清单及时限要求;
(二)现场实施。开展账务核查、资料审阅、现场勘察、 访谈取证,对疑点问题核实取证、初步定性;
(三)意见交换。形成审计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部门、 项目负责人交换意见,核实异议事项;
(四)报告与整改。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 明确问题清单、整改时限、责任人员;
(五)复核销号。审计室跟踪督办整改落实,开展整改复核验证,实行问题台账销号管理;
(六)归档运用。完成审计项目立卷归档,推送审计结果至相关职能部门,健全长效内控机制。
第十九条 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流程、资料管理等未尽事项, 按照《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汉职院发〔2025〕44 号)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与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 审计室负责专项支出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包括 制度建设、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核查取证、报告出具、整改 督办、档案管理等工作,依规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结果 及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及审计整改的责 任主体,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指定专人作为审计联络人,全程配合现 场核查、资料调取、问题整改及佐证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协同职责:
(一)计财部门负责提供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结余等财 务资料,配合开展资金使用合规性核查;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项目采购招标、资产验 收登记等资料;
(三)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维修改造、基建工程项目的 竣工结算、验收等资料;
(四)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提供项目立项、论证、过程监管、 绩效评价等资料,协助审计室开展项目全过程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履行审计职责,依法行使下列权限:
(一)调取、查阅被审计单位全部项目文件、合同台账、 会计凭证、财务报表、 内控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
(二)就审计事项开展调查问询,调取证明材料,要求相 关单位及人员作出书面承诺;
(三)核查账目、实物资产及相关信息系统,现场勘察核验;
(四)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规支出、损失浪费行为,报请 学院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灭失、篡改、隐匿的证据资料,按程序报批 后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六)提出整改纠正、 内控完善、绩效优化及追责问责建议,对阻挠、干扰审计工作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依规运用各类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按规定公告审计结果。
第六章 整改落实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牵头制定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问题整改到 位。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正式整改 报告及佐证材料;审计室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开展整改复核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审计结果公开通报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审计与纪检监察、督查督办、组织人事、 计财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的协同联动,实现信息共享、结果 共用。
第二十八条 专项支出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 和以后年度申报新增专项支出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 据有关规定依纪依规处理:
(一)拒绝、不配合审计工作,拖延、拒绝提供资料或提 供虚假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资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项目资料及相关证据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阻挠审计履职、抗拒监督检查,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及检举人员的;
(五)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内审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依纪依规处理:
(一)玩忽职守、履职不力,造成审计质量问题及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问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学院秘密及被审计单位涉密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反审计职业道德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依据《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汉职院发〔2025〕44 号)和《汉中职业技术学院 专项支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汉职院发〔2025〕60 号) 制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章及学院 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审计室负责 解释。